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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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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本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各级定价机关在调查、测算、审核公共汽(电)车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各级定价机关核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定价机关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营运范围指企业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提供的公共运输服务,不包括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的承包、定制服务(包车、如约巴士)等营运业务。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四条 核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和营运企业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和部分税金构成。
  第七条 直接营运成本,指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运人员职工薪酬、营运车辆各种燃料动力耗费、折旧费、轮胎消耗费、修理费、安全生产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车辆牌照检验费、线路费、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劳务费、点钞费、结算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非营运车辆费用(修理费、保险费、通行费等)、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宣传费、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筹集营运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相关手续费等。
  第九条  部分税金,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印花税。
  第十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薪酬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人数指公共汽(电)车营运企业的实际在岗职工人数中的直接或间接相关人员,其中修理人员、食堂、宿舍等属于福利性质岗位的人员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并入核定的职工人数中,与其相关的职工薪酬在相应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核定的职工人数具体标准如下:
  、票(乘)务员、点(收)钞员、收箱工和电车架线工、供变电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车队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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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