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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ppt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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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
一、几起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1、 2003年3月19日辽宁海城兴海管理区“高乳营养学生豆奶”事件。
2、2005年 5月19日长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亚硝酸盐中毒事件。
3、1997年11月福建省卫生学校召开校运会,外购快餐导致295名学生中毒。
据卫生部统计:2003年报告学校食物中毒事件131起,中毒人数6607人;2004年报告学校食物中毒事件108起,中毒人数4921人,死亡6人;2005年报告学校食物中毒事件54 起,中毒人数3051人,死亡4人。
我省学生食物中毒屡有发生,1997~2005年集体食堂食物中毒始终位于食物中毒发生场所第二位,对学生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二、构成我省学校食品安全隐患的因素
1、部份学校对食堂缺少必要投入,食堂不具备基本卫生要求,布局不合理,没有基本的卫生防护设施。
2、学校食堂承包后学校疏于管理。
3、剩余饭菜贮存条件差,很难保证彻底加热。
4、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严。
5、课间餐:豆奶、牛奶经常引起食物中毒。
6、学校周边食杂店、饮食店是学校食品安全的潜在威胁。
7、近几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摸,而学校食堂并没有扩大规模,食堂超负荷运转。
三、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2、《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年10月1日实施)
3、《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4、《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0日)
5、《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
6、《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
8、《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闽卫法监〔2004〕254号)
9、《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除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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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