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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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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规定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
(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

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2)土地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五年一报,用地单位应根据下一个五年开展研究的需求,在第五年的10月31日前向院科研基地办申报下一个五年用地计划,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在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各用地单位。
(二)预留用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
考虑到学科及科学研究的长远发展需要,院预留一部分土地(约200亩)作为机动用地。
?
(1)该部分土地主要提供给已获省部级以上立项支持且已在基地内实施效果良好、有发展前景的重点项目作为该项目实施补充用地的课题(项目)组申请使用。
(2)每个重点项目所申报的补充土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亩,并?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1)符合申请条件的课题(项目)组,填写《广西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预留土地使用申请表》,附上项目立项合同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再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安排用地。
(2)该部分土地的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年一报,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在到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用地课题(项目)组所在单位。
(三)种质资源圃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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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