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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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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分流办法
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
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3年过渡期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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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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