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之冒名侵权探究文字作品之冒名侵权探究本文来源:论文/ 摘要: 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 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 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 与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完全相同) 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 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 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 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 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 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关键词: 署名权; 署名权侵权; 冒名; 知名作家; 作者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一) 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 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2 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从这一条可以看出, 所谓署名权, 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 真实姓名、别名、笔名、化名等) 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 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 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 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 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以特定方式、途径和法律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署名权作为作者的专有权利, 无疑意味着作者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但是, 作者的署名权应当善意行使, 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不得包含有为法律禁止或社会公共道德不相容的名字。署名权重要的法律意义, 要求作者的署名行为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之署名权的表现形式来分析, 作者的署名行为包括对作者署名的表征和对署名作者的介绍等, 因之完整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 1 )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作品上的署名必须是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可以为作者的真实姓名, 也可以是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等, 但作者的真实姓名或作者的别名、笔名、化名或绰号首先必须是本人的, 而不是他人的; 其次, 该署名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 2 )署名应当具有识别性。即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必须与其他作者在作品上所署之名严格区分开来, 不得与其他作者的署名相混淆。同名作者在署名时应当表明其与其他同名作者的不同特征, 特别是应当在署名作者的介绍中对作者的主体特征如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职业、工作单位、经历、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以使自己与其他同名作者相区别。( 3 )署名应当具有显著性。即作者应当在作品的显著位置或以其他能为读者、社会公众容易知悉的方式表征作者真实的姓名或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二) 冒名侵权及其基本特征冒名,又称署名的冒用,即侵权人滥用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通过变更姓名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作品――往往是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或畅销书作者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是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形态,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冒名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 、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 因为在冒名侵权中, 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 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 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 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 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2 、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 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 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 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 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3、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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