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规划建筑师之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工程合同
发包人: 廊坊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 廊坊新奥光伏集成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0年12月
廊坊市规划建筑师之家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工程合同
发包人:廊坊市宏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编号:
承包人:廊坊新奥光伏集成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廊坊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廊坊市规划建筑师之家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工程合同
工程地点:廊坊市开发区艺术大道与和平路交口
工程内容:规划者之家硅基薄膜太阳能电池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工程
承包方式: 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总承包。
承包范围: 具体描述工程区域范围。
2工程期限
2010 年12月1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10天。
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向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7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7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如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由于不能按期开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暂停施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在征得承包人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
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发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处理意见后,可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发包人或承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暂停施工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损失。
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现场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化;
不可抗力;
不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工程范围或工程内容的变化;
合同中约定或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其委托监理)提出报告,发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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