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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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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2016-08-19 08:10:30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6年4月27日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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