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1总则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使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力为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与 500m3/min 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汽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的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靠近用气负荷中心; 2、供电、供水合理; 3、有扩建的可能性; 4、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5、压缩空气站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或等于 20m3/min 螺杆压缩空气为独立建筑物。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靠外墙布置。设杂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 3 工艺系统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需求、压缩空气负荷,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备用空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2、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 3、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空气压缩机的吸收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离心空气压缩机驱动电机的风冷系统进风口处,宜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夏热冬暖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排气量小于或等于 10m3/min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风冷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和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空气冷却排风宜排至室外。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 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度及需干燥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当压缩空气需干燥处理时,在进入干燥装置前,其含油量应符合干燥装置的要求。 根据用户对压缩空气质量等级的要求,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前、后和用气设备处设置相应精度的压缩空气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其空气压缩装置应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40℃。进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应根据装置的要求确定。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靠供油的设施。 离心空气压缩机宜对应设置润滑油供油装置,出口供油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管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宜设分析取样阀。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及放空管道的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其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方便操作和维修。活塞空气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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