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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抚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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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镇)、通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及公路改造。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条 凡抚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及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和通达、通畅等公路建设项目均应适用本办法。
村民自治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等自行筹资、投劳修建农村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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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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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抚州市交通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贯彻落实交通部、省交通厅及市交通管理局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并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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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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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抚州市交通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抚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履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指导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工作。
(三)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参与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抽查活动,收集整理工程质量信息,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五)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六)组织、参与本市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验收前的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并参与工程验收。
(八)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县(区)交通局质量监督小组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跟踪施工现场,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定期向抚州市质量监督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四)协助、参与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程验收工作。参加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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