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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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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实施.doc《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实施
  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制定的《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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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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