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1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 东
2015年1月16日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经省
车行驶证》为准,即货车按核定装载质量分类计收;客车按核定载客质量分类计收;卧铺客车按第三类车辆的营运标准计收。鉴于公共汽车主要承担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其年票收取标准按同类营运车辆的30%计收。
第十二条 货车类别的年票计收费标准如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计收;核定载质量为1000kg(含1000kg)以下的轻型蓝牌小货车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三)除以上(一)(二)外其它类型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计收。
第十三条 客货车的年票计收标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挂车按其《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收取年票;若其《机动车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第四类车收费标准收取年票。
第十五条 新增机动车辆的年票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收取。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需改变通行费原收费标准或停止收取通行费的车辆,由车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发放有关证明,于10日内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一)车辆改装、变更以及过户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买卖、过户的,需重新更换年票缴讫凭证,新证保持其原有效期。
(二)因使用期限届满的报废车辆和因被盗及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由车主凭有关证明,向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车属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市公路局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
(三)缴纳年票后办理报停的车辆,其年票不予退还。
(四)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由车主持扣押和解封证明,向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止收取或重新收取年票的手续。已缴纳年票的,从办理有关手续的次月起退还当年度尚余的年票;逾期办理手续且未缴纳年票的,按欠费处理。
(五)揭阳籍的车辆迁出揭阳市的,从迁出之日的次月计退年票。
第十七条 年票缴讫凭证损毁或遗失,车主可以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补发手续;次票凭证遗失不补。
第三章 收费的监督和稽查
第十八条 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市公路局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九条 代收年票的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收取次票的公路收费站和代收次票的高速公路站点,应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单位的名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路局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做好通行费的收费和管理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行费的收取、管理、使用以及贷款偿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保本办法的实施:(一)市公路交通稽查机构依法对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二)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要求核实缴费车辆的资料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各收费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冲卡逃费、殴打收费人员或稽查人员、使用假牌证、假票据、假凭证和扰乱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转移、变更等登记和核发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未缴纳年票的,应当告知车主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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