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第一节中心城区性质与规模第七十八条城市性质中国皮都, 以发展精细化工、装备制造业及现代商贸服务业为主的新兴区域中心城市。第七十九条城市规模 1、城市人口规模近期( 2015 年) :中心城区人口 36 万人; 中期( 2020 年): 中心城区人口 50 万人; 远期( 2030 年): 中心城区人口 80 万人。 2、城市用地规模近期( 2015 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 ha ,人均不得超过 ㎡。中期( 2020 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 ha, 人均不得超过 ㎡。远期( 2030 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 ha ,人均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策略第八十条城市空间拓展方向中心城区空间拓展,应对土地资源实行系统整合或有效利用,坚持集中紧凑的利用模式。本着立足现状, 酌情挖潜, 着眼未来, 有序拓展的基本思路, 理性控制城市发展的脉络与走向,以“延北、扩东、控西、填南”的城市发展策略, 防止城市空间形态的无序蔓延与失控。经对现状空间拓展轨迹、土地适用性评价、空间生长引导性要素或限制性等要素综合分析, 将中心城区的空间增长边界控制在东至东外环路、西至安新路、南至石济客运专线以北、北至位伯镇以南。为便于城市综合管理, 结合市域空间管制原则,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范围划定为石黄高速公路以南、石济客运专线以北、西部至本市行政管辖边界、东部至双柳树村东纵向公路。总面积约为 174 平方公里。在此范围内, 一切建设活动均应按照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四个类别进行空间管制。第八十一条空间格局与用地结构着力构建“一城、两轴、三廊、四区”的空间格局, 引导中心城区由单一人文空间向生活、生产、生态相结合的综合空间转变,由相对平淡的空间向极具地域特色的空间转变。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空间关系应达到整体优化, 土地资源的配置比例逐步趋向科学合理, 与民生期盼相吻合, 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与区域中心城市地位相对应,与城市健康跨越发展相一致。逐步形成“居住用地,工业仓储多区分列, 城市核心依附主轴,各类绿地内洒外泻”的用地结构。第八十二条空间拓展模式中心城区的空间拓展依附兴华路、教育路、工业路等主要城市纵向发展轴, 按照“改造—更新、填充—升级、拓展—跨越”三大板块自南向北有序拓展,形成本市以新促旧、互动发展的功能区。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第八十三条居住用地( R) 1、用地指标中心城区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居住用地面积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平方米。 2、居住用地与居住环境居住用地应依托老城区逐步向外延伸, 形成以西南部为主, 东北部为辅的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地方特色的居住文化, 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提高社会服务配套标准; 居住区结合城市中心服务体系、综合交通体系、绿地开放空间系统发展; 满足社会各类购房需求, 鼓励发展与住宅建设相关的产业, 使房地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辛集成为生态宜居城市。 3、提高居住质量应合理控制居住区规模,新建居住区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控制, 力求编制高品位、有特色、可满足社会不同居住需求的居住区规划。同时必须遏制城市棚户区的滋生与蔓延。 4 、城中村改建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就地改建或就近迁入城区的 61个村庄,其建设标准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的模式与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 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 10% ( 5% 为廉租房, 5% 为公共租赁房) 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 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障性住房除停车位配套要求可适当降低外, 其它配套建设均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独立保障性住房用地 4 处,总用地面积 公顷。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只顾数量而忽视质量。用地选址不得选择在地价便宜而偏远的地段, 避免导致居民生活不便、通勤成本高等问题。第八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对城市各类公共设施进行统筹设置,以适应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精神和生命健康的需求。公共设施应优先安排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满足“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 体现出公共利益至上或社会公平。空间布局应在充分发挥各类公共设施效能的前提下,引导其建设逐步向系统化、现代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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