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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约谈制度
XX乡信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监督职能,有效监督和 制约领导干部的初期违纪问题,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 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约谈是指乡纪委根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 对被反映的个人或单位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 违纪等问题,采取约谈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肃教育、纠 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约谈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防微杜渐、预防在先;惩前毖后、立足教育;严肃认真、注 重实效。
第四条 信访约谈对象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主要 针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必要时,乡纪委可对所管辖的监督 对象直接进行约谈。
第五条 乡纪委对经群众反映或经信访初核查证的下 列问题,应当进行信访约谈: 1、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 性问题; 2、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尚不需要立案查处的问题; 3、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 4、有必要进行信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信访约谈应履行报批程序: 1、根据信访约谈的对象和适用约谈范围要求,一般由 信访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及约谈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 2、确定需要实施信访约谈后,由纪委办公室将约谈时 间、地点、主要约谈内容等事项以
“信访约谈通知书”形式提 前 3 天通知被约谈人。
第七条 信访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 对领导班子 存在的问题,可采取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约谈后 7 日内,被约谈对象必须向纪委递交 约谈情况材料说明,无故不反馈或反馈中不如实说明情况 的,纪委可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或处理。如约谈的问题与 事实不符,被约谈对象可进行申辩。
第九条 信访约谈后,要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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