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及常居农村的所有非城镇户口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县办、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健康体检,以乡镇(乡镇有分院的按乡镇院和分院所属辖区属地管理,下同)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92元,,;
(三)中央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8元。
第六条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特困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应缴的全部资金从优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扶助村、组个人的,抵交参合农民缴费,由乡镇财政负责收取,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采取边登记、边收取基金、边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合管办受县合管办委托,负责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九条 每年12月15日为农民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缴费截止时间。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在县定点金融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补偿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经县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报县合管委审批。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医疗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体检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全县有结余时可安排健康体检、大病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门诊医疗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补偿。由县合管办提出补偿方案,报县合管委批准后执行。基金以年度为单位,当出现透支时,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合作医疗补偿金额的比例分担。基金节余时,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10%,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四)体检基金。当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有结余时,开始提取体检基金,以每人2元为上限。体检基金由县合管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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