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印尼煤炭合同.doc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需方:
供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供方必须具备国家批准的煤炭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一般纳税人)、企业代码证、煤炭自动进口许可 证。
煤炭产地、煤种及规格:印尼动力煤。
数量及交货期限
1 数量:总数量 60000 MT+/-10%
:
2. 3交货日期系指煤船抵达卸港时间。
质量标准
项 目
标准值
拒收值
低位发热量(Qnet, ar )
4700大卡
< 4400大卡
全水份(Mt)
<28
内水(Mad )
15-20%
挥发份(Vad)
35-45%
全硫份(St, ad)
0. 3%
> 1%
灰份(Aad )
3%
灰熔融性软化温度ST
1200°C
粒度
0-50mm
机械杂质
无三大杂块(木、石、铁) 无可见大块杂质
装运地及到达地:
: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
2到达地: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
2交货地点:5. 3按到岸交货方式交接。
数量与质量的验收
:
在煤船抵达煤码头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煤炭数量 进行验收,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验收数量为结算依据。
6. 2质量验收:
2. 1在煤船到达卸货码头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据国 家标准对船舶装运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出具燃煤化验报告,并留存备查样。
2. 2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化验报告作为质量验收的计价依 据。
2. 3买卖双方若对质检结果存在异议,提出异议方应以书面形式在收到质检报告后24 小时内提出,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取双方签字确认的留存样送交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 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 )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复检与原检 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00大卡/公斤,则以复检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
价格
1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到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滞/速遣费调整价。
:
质量符合“第3. 1条”标准,到厂基本价格(一票含税,税率17%) 725元/吨。
3质量调整价
3. 1低位发热量调整:
3. 1. 1加价:发热量高于47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价0. 15元/吨,至 5000大卡/公斤封顶。超过5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价。
3. 1. 2减价:发热量在4400大卡/公斤至4700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 ;低于4400大卡/公斤,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低于4400大卡/ 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
3. 2全水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 5元/吨。
3. 3空干基灰分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1. 5元/吨。
:高于1%,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高于1%的部分,每 增加0. 1%减价4元/吨。
运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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