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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责任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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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责任罪
缺少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摔落致死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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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家住桐柏县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建筑工程生意,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2014年6月,郭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为了赶工期,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施工。
2015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17日死亡。同日,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中,对于郭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为了赶工期,组织工人施工,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郭某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施工人员死亡,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承建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此,该案主审法官结合争议焦点,作如下解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郭某雇用工人进行建房工程施工,作为施工队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郭某对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作为施工队的负责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案中,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郭某雇用的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从简易吊篮上摔落导致死亡,客观上侵犯了劳动者李某的生命权,属于重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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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ly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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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