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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预算管理
财务风险控制
资金筹集管理
资产营运管理
成本费用管理
收益分配管理
税务管理
重组、清算
财务会计报告与评价
财务监督
附 则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行社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资金筹集管理、资产营运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评价、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 各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六条 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各行社应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各行社应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财务权力集中于总行或联社(以下简称“总行”),由总行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财务规划,统一编制财务预算和业绩评价体系,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进行资产负债定价,统一计提缴纳税费,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二)授权经营。在实施总行统一财务管理的前提下,各行社应合理安排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关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类别,并区别不同的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授权下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执行总行统一的财务制度、负责财务预算的落实。
(三)分级考核。按照管理责任与管理权限相结合的要求,各行社应对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财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务资源分配、授权调整、员工绩效工资等挂钩。
第九条 各行社应按法人治理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行社的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决定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决策。
(二)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制订财务管理的战略性决策,审议批准重大财务事项。董(理)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行长(主任)。行长(主任)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根据董(理)事会的授权在财务管理上行使战术性决策。行长(主任)对董(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可授权副行长(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副行长(副主任)对行长(主任)负责。
(四)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财务部门对分管行长(主任)负责。
(五)监事会。监事会是行社财务管理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活动;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单位内外部审计工作。监事会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各行社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授权内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一)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可实行总行委派制。分支机构财务主管由总行财务部门垂直管理。
(二)分支机构财务主管对于日常的财务管理,实行双线负责制,一方面负责本机构内部的财务管理事务,协助本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参与本机构重要决策;另一方面对总行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相关政策,监督本机构所有业务活动在可控和可行范围内。财务主管同时负有向总行报告本机构重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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