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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正三轮摩托车.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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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_正三轮摩托车.doc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_正三轮摩托车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一
为加强我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现就电动三轮车禁止通行时段、区域的有关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的车辆属性:
根据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的有关规定,由电力驱动的,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并且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属于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符合上述机动车(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
二、20xx年6月23日起,电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两个时段(6:30-9:00,16:30-18:30)内进入以下区域:以黄河路、新世纪大道、沙家浜路、琴湖路、阜湖路、环城南路、书院街、北门大街、虞山北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通行时段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范文篇二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六环路以内禁止生产、销售三轮摩托车。凡在本市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经备案的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未列入国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二、列入本市《 准予核发牌证的环保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目录》 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六环路以内实行定点销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本着方便残疾人购买以及有利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城六区(东、西、朝、海、丰、石)共同确定定点销售单位。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车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留存相关批准文件,便于追溯产品来源。
三、本市残疾人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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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