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简称“野生动物”,下同) 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管理机制, 加强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维护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者的利益, 科学、及时地处置野生动物疫情,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试行)》和《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科研及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加工利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 是指珍贵、濒危、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测,是指调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掌握野生动物种群迁徙等活动规律, 在监测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非正常死亡时, 及时调查野生动物感染疫病情况, 准确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等,配合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 是指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采集、取样、处置、报告和评估等活动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对监测工作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制度等。第六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实行以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 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 落实人员, 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候鸟等野生动物迁徙、繁殖、越冬、停歇地以及养殖经营场所等重要区域, 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落实监测人员, 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设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 分别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主管。第二章监测体系组成及职责第七条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 由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各市(州)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 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各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工采伐企业等机构。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工作; (二) 编制、实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体布局和体系建设规划,制定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考核工作制度; (三)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四) 对野生动物养殖、经营者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督管理, 指导做好监测预防工作; (五) 组织专家组对重大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 开展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六) 发生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时,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 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应急处置和防控工作; 第九条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专业监测站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巡护线路和监测点; (二)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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