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考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法令和行政筹划,在一定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体现,区别不同级别,予以升降赏罚。因而考课不但是国家对官吏实行奖惩、升降、俸禄重要根据,也是勉励官吏奋发向上有效办法,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杠杆,是国内古代整顿、改进吏治,惩恶扬善一项重要办法,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均有着直接关系。
据史籍记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立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考核制度。
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官制。商朝职官就任后来,就要进行考绩,普通三年实行一次,重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取。对在任官员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予以惩戒。
进入西周后来,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西周考核重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办法:八法是对组织机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考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根据。春秋时期对官吏考核制度大体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内容,重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战国时期对官吏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以便提高行政效率和作为官吏升迁根据。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考课制度开始浮现,重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法官治吏制度”目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上述规定,反映了秦对官吏考核制度是相称完备,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官吏岗位责任制,检查了官吏工作能力,对不称职庸官可以及时裁减,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提高。
汉承秦制,秦之后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但继承了秦王朝初创考核制度,并且依照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西汉时期对官吏考课,重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仕进制度”。三者相结合为一种整体,维系着当时官僚体系。并且尚有比较固定程序规则和机构。
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其中考核卓有成效要数北魏。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考核。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随着着科举制形成,官吏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其标志和内容重要体当前考核机构确立、考核原则相对精准化、考核方式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唐朝官吏系统考核体制完善性,为古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首。
宋代很注重考核官吏,考核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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