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救助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__〕65号)、《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__〕92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危旧房现状调查的通知》(建村发[20__]23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我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救助计划力争到20__年基本完成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任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一类救助家庭。农村孤老及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二)二类救助家庭。本县农村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
(三)三类救助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危房户、住房困难户。
(四)四类救助家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房屋倒塌、受损或住房年久失修、残破简陋自己确无力自救和改造的农村其他住房困难户。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实施程序
(一)由民政局、建设局等单位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住房进行调查摸底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分轻重缓急确定每年危房改造救助计划。
(二)列入危旧房改造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救助申请在及时与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沟通获初步同意后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评议并公示。然后填写《农村贫困户危旧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农房建设审批程序要求报镇人民政府。同时应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再次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意见附上镇建设管理部门建房审批表后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救助办公室审批。审查结果应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四)县农村危旧房改造救助办公室每年制定改造计划。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危旧房改造救助审批结束后根据审批金额按季拨付救助资金(需新房照片归档)。各镇在收到救助款后同时落实好配套资金及时发至危旧房救助改造户。
(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住房建设标准
(一)救助建筑面积:一人户最高不得超过40㎡二人户最高不得超过75㎡三至四人户最高不得超过110㎡五人以上户最高不得超过125㎡。
改建、置换、修缮的房屋救助面积均不得超过以上标准。扩建后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如出现建造三层楼房或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等情况的取消补助(服从镇、村统一安排通过置换等进入规划区域的除外)。农村孤老及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本着节约土地节省资金的原则可采用相对集中方式统一进行危旧房改造。鼓励困难渔民家庭的危旧房改造采用连片建造的方式进行。鼓励采用建造公寓式住宅方式进行危旧房改造。
(三)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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