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11104( 颁布时间) 20120308( 实施时间)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1 年6月 24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 1年9月29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参与权利第三章发展保障权利第四章健康保障权益第五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1 年6月 24 日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9月 29 日批准,自 2012 年3月8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1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监督、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 接受群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履行的职责。第五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工作。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 参与、监督有关妇女法律、法规的执行,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对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重大问题, 有关单位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保障妇女权益社会公益活动, 推动妇女发展规划的执行,实施妇女发展项目,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提供救助。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单位、个人为发展妇女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二章政治参与权利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第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 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区(市)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 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第三章发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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