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化学物品和爆炸品、液化气体和压缩空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四条 危险化学物品购进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化学物品相关管理规定申报、采购,公司采购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到公司安全保卫科备查。在购进、使用过程中均应有标识,标识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无标识的危险化学物品未确认前严禁使用。
第五条 危险化学物品应限量库存,不准超量储存。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包装需完好无损,发现有渗漏、密封不好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及时报告保卫科及安全保卫科,并作好安全防护处理。
第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储存时应分类分项存放,其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物品不同的化学特性,分别在储存和使用现场配备不同种类的灭火器具。
第八条 危险化学物品装运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因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九条 危险化学物品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台帐,每月末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备查。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事故的,由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公司领导负连带责任,实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按《安全奖励与责任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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