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 29-90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根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器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采用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时,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当用户对压缩空气含尘粒径要求时,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后,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的要求。
空气干燥装置宜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能超过40℃。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宜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上宜设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如装设时,在压缩空气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门。
,其最小压力阀出口与供气总管之间,宜装后冷却器,且应装设切断阀;在最小压力阀与切断阀之间宜装设放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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