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30512( 颁布时间) 20030701( 实施时间) 政府令第 55号( 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程序规定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经 2003 年4月 28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 2003 年7月1 日起施行。 2003 年5月 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 公平和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出让人) 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 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中标人) 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 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竞得人) 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 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摘牌人) 的行为。第四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第六条凡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七条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统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投标人、竞买人不得采用欺骗、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参与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 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 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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