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卫生、尘毒治理管理办法.doc劳动卫生、尘毒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控制和 消除职业危害,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杜绝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北京铁路局作业场 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京铁安监〔2010〕238号)以及(津辆 安〔2012〕115号)关于印发《天津车辆段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车间管内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 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 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 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 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 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狭窄,作业范围受限, 自然通风不良,能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
危险工作环境,且易对作业人员安全构成生命危害的临时性工作场 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车间管内各班组。
第四条车间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车间各项生产相结合,坚持“预 防为主、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车间统一领 导下的各班组日常管理,车间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监管的综合治理负 责制,改善职工作业环境,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职业危害日常管理职责
车间是职业危害日常治理、预防职业病发生的责任主体,必须按 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预防职业危害的逐级负责机制, 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危害作 业场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根据车间的 实际,提报车间职业危害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段下达的各项任务。
各班组要对职业危害设备加强管理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向设 备车间反映。
安全兼职管理各班组的有害作业,熟练掌握有关劳动卫生的规 章制度,加强对有害作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检查职业危害设备的使用 及保养情况,确保作用有效。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规定正 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通过发放钱物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对未按规 定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设备的个人或班组给予考核。
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作业场所监护档案;按
照路局疾控所要求,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初要结合段 的安排制定出车间的培训计划,组织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根据段的安排组织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查体,协助 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第六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铁道部等上级部门规定的职业危害防 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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