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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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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请示》(潭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区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湘潭市区
117000
105300
湘潭县
105300
93600
湘乡市
105300
93600
韶山市
105300
93600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 田

2340
按征收地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2080
专业菜地

3900
按征收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3510
专业鱼塘(含特种养殖)

3510
按被征鱼塘所属类别,按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鱼苗池(塘)按青苗补偿费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

3120
旱 地
1560
按征收地所属类别,生产期不到1年的,按征收地所属类别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藕 田
2340
栽种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100%标准补偿。
水 塘
1400
水 库
940
备 注
①蜜桔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5年;
始果期:栽种5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8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②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柚、橙:50~60株/亩;桃、李、梅:60~80株/亩;葡萄:180~200株/亩。
③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的面积折算,按实际栽种面积和果树栽种合理密植来计算。
④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农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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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