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间.doc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解除还是终止
【实务热点】劳动合同届满日期是否因法定休息日顺 延?【案情简介】
李某于XX年9月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 自XX年9月21日至XX年9月20日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 合同,约定李某月薪为5200元。XX年9月初,公司对李某 进行了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次考核,以便决定是否与其续 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的考核不尽人意,再经过与其部门 经理的沟通,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 动合同。9月19日是周五,李某正好请事假未上班。9月 20日、21日分别是周六、周日,李某休息,9月22日李某 正常到公司上班。午饭后,公司人事部将劳动合同到期通 知交给李某,通知李某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20日到期终止, 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订,并要求李某在下班之前办理好离 职手续。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李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 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9月20日,而公司却在 9月22日通知其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约,已经超过了双
方约定的终止日期。何况,自己在9月22日仍然在公司正
常上班,因此,公司在9月22日的通知应该视为劳动合同
解除,而不是到期终止
公司则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诉讼期间 的计算有这样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 期间的结束日可以顺延,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法定节假日 的,也是可以顺延的。因此,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 定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就是劳 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这是毫无争议的。而本案的特别之处 在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法定休息日。那么劳动合同 届满日期是否可以因法定休息日而顺延?
【裁判结果】
法院最后认为:公司虽然于9月20日之前做出不再续 订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履行通知的义务,也未与其协商 办理相应手续。公司于9月22日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不 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律师点评】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虽然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在劳动合同上都会有明确约定,很多用
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那天只要一下班,双方的权 利义务就结束了。这样的想法并不完全正确。原劳动部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 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
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明确 规定劳动合同于9月20日到期,该日期是确定双方劳动合 同义务的一个明确期限,是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点,如果错过这个时间点,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将发生 变化。
其次,公司参照的是诉讼法中期间的计算。虽然劳动 合同中有些方面也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争 议仲裁或诉讼在有些方面的规定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但是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体现的诸多不同的特征来看,劳 动法还是有其特殊性的,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民法的相关规 定。比如诉讼时效期间,在民事关系中,一般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提起劳动争议的时 效期间为一年。同样,劳动合同期间届满日的确定毕竟不 同于诉讼期间,诉讼期间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规定,它既 保障严格的诉讼秩序,又关系到法院尤其是当事人诉讼行 为的有效性,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丧失与否。劳动合 同中的合同届满日期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是合同的一项
重要内容,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而不是法律强 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情形,在《劳动合同 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 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等等,有这些法定情
形出现的,劳动合同才能也必须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 失时终止。除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无权擅自顺延劳动 合同到期日。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XXXX公司
乙方:XXX
身份证号码:
现上文述及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终止 劳动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的条款如下:
,自劳动合同届满日XX年9月30日起, 甲方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 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的最后工作日为XX年09月30日。乙方应不迟 于最后工作日将属于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种财产
返还甲方并办妥甲方公司规定的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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