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案例范例.doc合同违约案例范例
篇一:违约合同案例
施工合同违约案例评析案例一: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 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 1996年4月28日开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 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 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 时预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 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 10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 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 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员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立下工程结 账单。次年,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补充决算 报告,经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确认,工程变更增加费用5896元, 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8. 9万元。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 催讨,但后者仍未付款。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传达室一直由建筑工程 公司使用。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 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 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 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建 筑安装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属于有效合同。 原告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 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合法合理,法院 予以采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 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 9万元,支付逾 期付款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对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 回。法院判决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工程款及 违约金。当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建材有限公 司进行财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负债累累,根 本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该公司的两 幢厂房及约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厅,已被省高级法院判给某土木 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其他办公楼、简易仓库、土地使用权、传达室等 财产,由市中院执行裁定移交给权利人市农村信用社所有。建材公司 已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分析:
建筑公司虽然胜诉,但是工程款已无法追回,造成这种情况是 由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方的社会信 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的隐患,最后造成恶果。 该案例带有普遍性。新“合同法”规定不能采用工程留置权。因此, 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应设
定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设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 其次,签订合同条款时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加以设防。首先, 认真考察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另一方面设想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和纠纷,尽量在合同中加以设定,使合同尽量完备和严密。一旦发生 纠纷引起诉讼,设定协议管辖条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为今后胜 诉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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