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doc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 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 甲方将已在的第 类商标(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门市和生产的 产品包装上。
二、 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 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
四、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 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
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六、 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 乙方向甲方交纳 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 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 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九、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 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 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
十一、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 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
同则自行终止。
十二、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门市和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 以及冠用 连锁店为内容的文字,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
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 究其侵权责任。
十三、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 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四、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 《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 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 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 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 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 带责任。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五、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六、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十七、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十八、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 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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