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93和 GB4274~ 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标准分级 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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