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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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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专利法实施细则
___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___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___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___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___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___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___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___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___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___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___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___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___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___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___年内,可以向___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___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___专利行政部门__通知之日起___个月内向___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___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___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___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___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___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___,由___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___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___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___的申请转送___有关主管部门___;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___个月内,将___结果通知___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___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___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___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___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___专利行政部门__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四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___对外经济贸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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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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