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防产品的相关资格制度
陈学
(四川省消防总队 四川 成都 610072)
[摘要] 解释了日本的防火对象物和日本的消防产品,并对消防设备士制度和消防产品定期点检报告制度等消防产品相关的资格制度进行了介绍。
[关键字] 消防资格制度 防火对象物 消防设备士 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 定期点检报告制度
前言
日本的消防资格制度非常完善,从事消防·防灾的相关工作一般都要求具有相应的资格,例如危险物品操作者资格、消防设备士资格、防火管理者资格、消防设备点检者资格和防火对象物点检资格等。消防资格制度相关的法律也很齐全,各种消防资格的种类、权限、考试及日常管理,法律上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本文主要介绍目前和消防产品相关的消防资格制度,例如消防设备士制度和消防产品定期点检报告制度(消防产品点检资格者制度)等。
日本的消防产品是指学校、医院、工厂、企业、演出场所、百货店、旅馆、饮食店、地下街道、复合用途防火对象物及其他政令规定的防火对象物的法人代表,按照政令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用设施设备、消防供水及灭火救援所需消防设施等,大致可分为灭火器等灭火设备、自动火灾报警器等警报设备、疏散梯等疏散设备、消防供水、灭火救援用设施设备、应急电源及特殊消防设备等七大类(详见表1)。另外日本《建筑基准法》还规定了一部分建筑防灾设备,在中国也属消防产品范畴,具体分为三类:①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挡板、防烟卷帘、耐火墙等;②疏散设施:包括紧急照明设备,排烟设施,疏散楼梯,特别疏散楼梯等;③消防活动用设施:包括消防电梯、消防队进入口等。建筑物在建筑消防设计和审核时,依据这两部不同的相关法律会分别设置消防设备和防灾设备,难免会出现重复设置的情况,因此有时也会依据建筑基准法和消防法及各市町村的消防条例等而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建筑物在实际投入使用后,常将消防设备纳入防灾设备一同进行管理。
根据日本《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由消防法规定的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设备,其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必须由具有消防设备士资格的人员完成;而对于依法设置了消防产品的防火对象物(日本的防火对象物详见表2),按法律规定施行消防产品定期点检报告制度。另外由《建筑基准法》规定的防灾设备,由于其监督管理和检测检定的权限机构为建筑相关部门,因此和消防部门无关,但消防部门在防火监督检查时一般会对所有的消防·防灾产品和消防·防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整个建筑在防火上的安全性。
一、消防设备士制度简介
消防设备士(Fire Defense Equipment Officer):根据日本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日本从1966年10月开始实施消防设备士资格制度。所谓消防设备士是指能够对灭火器、水喷淋等灭火设备、自动火灾报警器等警报设备、救助袋等消防疏散设备等各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等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检测和调试以及使用中的维修保养和部件配置等的日本国家专业资格者,目前日本全国约有80万的消防设备士
。消防设备士资格的取得必须参加经各个都道府县的知事授权,由日本财团法人“消防考试研究中心(各都道府县支部)”组织实施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获得由各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公文书——消防设备士资格证书。
消防设备士的种类
消防设备士分甲、乙两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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