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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围绕天津“制造业立市”的战略定位,聚焦聚力新动能引育和“1+3+4”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主体地位,支撑我市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综合经济贡献等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各企业营业收入及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非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了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第五条 补助原则
(一)按照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及综合经济贡献等,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上和规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可直接进行补助;营业收入为零的企业,以当年申报企业平均营业收入计算研发投入强度)。
(二)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资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确定。
第六条 补助依据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基础补助额
“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按照企业上一年度(认定当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3.“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当年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当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
%给予补助。
企业最终获得支持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最高比例给予基础补助额支持。
(二)增量补助额
1. 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 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三)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书》。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三)报送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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