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政法学院模拟法庭庭审总剧本时间:2014 年04月19日地点: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角色分配: 审判长:徐静陪审员:何祎祎、门芳芳书记员:孙晓腾法警:杨杰公诉人:苏洋洋、冯申申被告人:被告人王成峰,男, 1986 年9月16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183**********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价村 151 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 3号楼 2单元 501 室。辩护人:李林良,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岩,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王成峰故意伤害案。案情概述: 2013 年12月8日20 时许,被告人王成峰和被害人刘广武及朋友王飞龙等人在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路马庄路口贺大胡子烧烤店吃饭时,因刘广武向王飞龙讨要工资之事,王成峰与刘广武发生争执,后在贺大胡子烧烤店门口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王成峰用随身携带的单刃折叠刀朝刘广武左胸部捅了一刀,致刘广武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成峰当场被抓获。庭审笔录时间: 2014 年04月19日下午 14时00分地点:德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无审判长:徐静书记员:孙晓腾被告王成峰故意伤害案,记录如下: 一、法庭准备书: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现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纪律: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 请大家坐下。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 被告人王成峰已提到候审, 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判长点头,书记员就坐) 二、宣布开庭审:(敲锤)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成峰到庭。(法警押被告人坐下) 审: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 被告人王成峰,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被: 是。没有其他名字。审: 被告人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 被: 我今年 28 岁,我家住在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 3号楼 2单元 501 室。被逮捕以前一直务工。审: 文化程度呢? 被: 小学文化。审: 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 没有。审: 被告王成峰,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是 10 日前收到的吗? 被: 收到了,是10天前收到的, 2014 年04月10日收到的。审: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成峰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何祎祎、门芳芳二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徐静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孙晓腾担任法庭记录;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洋洋、冯申申出庭支持公诉;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良、贾岩出庭为被告人王成峰辩护。(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4 、159 、160 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审: 被告人王成峰,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不申请。审:(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你听清了没有? 被: 听清了。三、法庭调查审: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起立):现在由我宣读起诉书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德检刑诉[2013]41 号被告人王成峰,男,1986 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30183********** , 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县神头镇房家村 151 号, 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邹里小区 3号楼 2单元 501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 3 年12月9 号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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