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医院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及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签订合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医院合同管理实行部门(科室)承办责任制,院办公室系医院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本院需持三份,由医院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承办部门各保留一份原件。经济合同的保管人、实施人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 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均由院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并且将经济合同编号标注于经济合同首页右上角。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合同签订范围内容:
一、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家具等;
二、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类材料(消耗材料、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
三、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对外宣传费;
四、标的高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或者年累计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医保农合协作费;
五、标的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基建、临建、扩建、改建、 技改、维修和装修工程;
六、经政府批准,由医院组织的药品、设备招标;
七、对于年累计开支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相关项目,各职能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合同谈判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业务经办人员、财经处、监审处派员一同参加洽谈;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还必须由分管副院长(或者院长)主持洽谈。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条 合同形式 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3、结尾部分: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一式五份,院方执叁份。
4、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然后将经济合同草稿交监审处、财经处(若涉及资金使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财经处、监审处、院领导必须在《医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审核表》 (详见附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经审核通过的经济合同才能签订。
第十三条 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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