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业务概述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 应纳税人要求,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 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其中: 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 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 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 829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 2008 ] 49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10 〕 218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 2010 〕 286 号)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开具主体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 义乌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由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负责。四、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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