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0727( 颁布时间) 19960727( 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农牧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有农牧场的经营管理第四章国有农牧场场长第五章国有农牧场职工与职工代表大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自治区农垦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国有农牧场深化体制改革, 保障国有农牧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国有农牧场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国有农牧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国有农牧场的发展,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国有农牧场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制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科技推广、农牧业综合开发、商品粮(畜) 基地建设、文教卫生、环境保护、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方面的政策时, 应当将国有农牧场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规划, 与地方农村牧区经济同等对待, 统筹安排, 办好与国有农牧场有关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第四条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对国有农牧场实行行业管理; 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 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国有农牧场主要物资和产品的国内外经销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国有农牧场提出的重大建设和技术改造方案; 培训国有农牧场行政、经营管理、科技人员; 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国家给国有农牧场的各项经费和投资,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 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 对国有农牧场所需的化肥、柴油等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保证及时供应。第六条国有农牧场由国家资本形成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国有农牧场经营管理。国有农牧场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国有农牧场的根本任务是: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增加国有资产积累和职工收入, 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第八条国有农牧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 凡有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和经过批准规划的, 承认国有农牧场的权属; 对过去没有明确权属的, 按照现实的管理范围确定权属,并补办有关手续;权属有争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协商解决。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国有农牧场及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第九条国有农牧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国有农牧场的财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国有农牧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国有农牧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国家授予经营的土地、草原、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保护、使用、收益的权利, 对场区内矿产资源, 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优先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8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