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职工之核薪、计薪、调薪、升迁、薪资发放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同仁分为员工、职员、主管三大类统称职工。
一、员工:包括清洁工、办事员、营业员、资深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助理等基层工作人员。
二、职员:指各类专业工作人员其职称分为专员、一等专员、高等专员三类。
三、主管:指各级单位中负责督导、管理部属之人员。其职称分为初级/高级组长、初级/高级课长、初级/高级主任、副理/(实习)处长、经理、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二章 任用、核薪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不得超过该单位之人员编制其核决权限见第七章。
第五条 需要招募临时工者其薪资标准必须由各事业部提报经总管理处备案 方可实施。
第六条 核薪: 一、职工核定薪资为应领金额(《见薪资结构表》)。
二、新进人员之核薪依公司规定、职务对应及其学历、专长、经验、待遇要求、市场薪资行情而定试用期内应尽量不超过对应职称之薪资(《见薪资结构表》)。
三、新进人员职薪之核定应于新进人员入职之当月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试用期满 职薪调整 第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为90天。试用期满后其工作表现经考核认定合格可酌情调整其薪资、职称及特别津贴亦可不予调整。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解雇处理试用期(含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薪资结构 第八条 本公司职工之薪资除临时雇用之非正式职工及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月薪制。
第九条 薪资结构依公司规定统一各级别职工之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津贴、职务加给等具体金额由各事业部根据当地薪资行情及公司规定自定(附空白《薪资结构表》)送总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如职工工资超出《薪资结构表》中相对应的应领金额超出部分可划入特别津贴则其薪资中的应领金额数目也随之改为实际数目。
一、基本工资。
二、全勤奖: (1)全勤是指在上、下半月内除公司规定的不扣全勤之休假外 其余时间皆满勤之情况; (2)以下假别均视为全勤: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年休、 调(补)休、路程假。
三、加班津贴: (1) 公司实行责任工作制职工需主动自发地完成责任范围内之工作; (2)公司因行业及工作岗位特性职员、主管及某些特殊职务人员(如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 所有人员每周固定加班一天; (3)每周一天固定加班及常日加班公司根据各人薪资标准于 薪资中发给相应加班津贴。
四、职务加给:职员及主管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职务及责任加 重故给予职务加给。
五、特别津贴:特别津贴系对某些特殊职位给予的津贴其具体金 额由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定。
第十条 《薪资结构表》为机密文件不得公告及复印给其他部门如有其他部门主管需要者可至人事部门查阅。
第十一条 如职工工资未达到《薪资结构表》中的应领金额的标准:员工则需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职员及主管则需降低职务加给如不够的可降低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
第五章 考勤计算 第十二条 出勤天数的计算: 一、出勤天数以实际出勤日计算星期日(轮休日)不计为出勤; 二、下列假期为有薪假假期内视为出勤薪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1) 法定节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妇女节、青年 节;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薪假; (3)婚假:一般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5天; (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 (5)工伤假:职工因工伤病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至医疗期结 束经医生诊断可以正常上班止;(6)年休假:满一年者可休7天满三年者可休10天满五年 以上者每满1年加1天总数不得超过15天。
三、试用期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且能出示有效证明者可享有产假/流产假假期内视为出勤休假天数按公司相关规定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特别津贴及职务加给。
第十三条 出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日出勤一种是固定加班日出勤出勤每满6天(含)则计其中一天为固定加班日出勤发给相应固定加班日加班津贴其余天数则计为常日出勤天数。
1、应出勤天数=该月天数-该月星期日天数。
2、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和路程假等不计薪资之请假)。
3、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论该月为大月或小月必为4天)。
4、应出勤常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如二零零零年七月份实有天数为31天减当月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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