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解读释义(陕西余伟安律师 09 年专著)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陕西人身损害赔偿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电话: **********. 著作权所有,侵权必究。特别提醒律师朋友: 转载需经本律师同意, 不得转载冒充自己作品欺瞒读者。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 1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 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 1996 ] 266号) 2004 年1月1 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12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5月1 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 年5月1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 其实这很关键, 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 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余伟安律师】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具体的企业名称包括: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余伟安律师】重点理解: 1 、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 2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4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余伟安律师】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余伟安律师】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 没有具体的罚则。单位和职工的一般违法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余伟安律师】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将对严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余伟安律师】需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规定理解。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余伟安律师】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 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余伟安律师】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其他资金”包括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法律法规新规定的范围,也包括政府临时垫资。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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