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防护安全施工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土石方路基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 — 2001 安全色 GB 3787 — 1993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095 — 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 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 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 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387 — 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6067 — 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 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 1986 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 GB 8196 — 19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 8918 — 1996 钢丝绳 GB 8978 —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55 — 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 12348 — 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329 — 1991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GB 50034 — 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56 — 1992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GBJ 16— 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L/T 5037 — 1994 轴流式水轮机埋体安装工艺导则 DL/T 5148 — 200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JGJ 33— 198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46— 198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JGJ 80— 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3 总则 为在土石方路基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中, 防止安全事故与职业性危害的发生, 实施安全生产, 设置标准明确、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安全防护设施, 特向各施工队下发本施工技术交底。 土石方路基工程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施工,均应参照本技术交底的相关规定,在建设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土石方路基工程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基本规定 施工现场 施工区域宜按规划设计和实际需要采用封闭措施, 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 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其它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 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 施工现场的洞(孔) 、井、坑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 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 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 1m。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设置合理,沟、管、网排水畅通。 接送上下班人员宜选用客车, 若采用载重汽车载人, 必须取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采用大功率、高效能灯具。 2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设有路灯。 3 在高温、潮湿、易于导电触电的作业场所(如洞室、闸门井、蜗壳、压力钢管等处) 使用照明灯具地面高度低于 时,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 4 照明灯具与导线的绝缘应符合有关规定。 施工区域、作业区及建筑物, 应执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设置必备的消防水管、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作业面 高处作业面( 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 的临空边沿, 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材料要求: 1) 钢管横杆及立柱均采用φ≥ 30mm ,壁厚≥ 2mm 的钢管,以扣件或焊接固定; 2) 钢筋横杆直径不应小于 16mm ,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 20mm ,宜采用焊接连接; 3) 原木横杆梢径不应小于 7cm ,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 , 用不小于 12 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4)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 7cm , 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 8cm , 用不小于 12 号镀锌铁丝绑扎,至少 3 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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