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 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安监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是指安监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 对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控制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执法行为。第四条安监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持证上 2 岗。第五条按照层级监督原则,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七条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情况。(二)开工前向施工单位一次性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三)与参建各方主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落实的情况。(四) 对监理单位提交的,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工整改的报告进行的处理情况。(五) 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 建设单位提请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情况。(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3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程序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 6 、外省企业入晋的登记备案手续。 7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其它内容。(二)现场巡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1 、实体安全防护的情况。 2 、文明施工的情况。 3 、采购、发放、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情况。 4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 、审批、实施情况。 4 6 、重大安全隐患的登记、上报、公示、整改及监控记录情况。 7 、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监督检查时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停工通知的落实及回复情况。 8 、各项安全措施实施记录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第九条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落实情况。(二)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性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 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四) 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五) 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九)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 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 5 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第十条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 制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二)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第十一条对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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