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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c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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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C案件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JISC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律检查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扣押、转移、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回收收集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a)非法和犯罪收入和果实;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能够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情况和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性的其他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坚持办案与管理分离、源头和去向明确、依法及时处理、充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严格管理涉案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资助、私分、挪用、私分、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分涉案财产。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财产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和移交管理;严禁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账户,并指定部门对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全部财物或者涉案款物以及部分价值较高、管理难度较大的财物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市、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台账,对所有被管理的涉案财物逐一进行编号和登记,明确案由、来源、保管状况、存放地点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督、移送、立案等办案程序和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公安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涉案财产的存放场所和措施应当与保管财产的特点相适应,符合防火、防盗、防腐蚀的安全要求;所涉及的不同类型的财产应分类或分开保存。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产保管场所。
第八条调查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和期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2日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因讯问、鉴定、检查、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将涉案财物电话转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及的财物,非因办案需要,不得动用。
涉案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将来电者、来电时间、来电原因、来电物业状况、批准人等事项登记在专用登记簿上,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物业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返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核对。如有损坏、短缺、调换、丢失等。涉案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办案人员未按登记的传唤时间返还涉案财物的,涉案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返还涉案财物;确需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对不属于公安机关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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