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反担保合同
担保业务反担保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反担保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与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 年借字 号贷款金额 万元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委托担保合同编号: 年 字 号)。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如下反担保: 1、提供丙方和丁方为共同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或2、提供乙方自有的房地产作为反担保抵押;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反担保形式为连责任保证。
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乙方、丙方、丁方三方或其中两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所称担保财产指对抵押物、质押物及质押权利的通称。
第三条 担保物状况 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下: 乙方所有的 价值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详见《乙方提供担保物清单》。
第四条 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如由丙或丁方提供保证则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五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导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担保范围之内。诸如借款合同担保范围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担保中代偿或支付的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及实现反担保权利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费用等等。
第六条 担保财产的占有、保管、使用及处分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所有权归属由反担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正本应由甲方保管。反担保人同意随时接受甲方对担保财产的检查、评估。
2、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担保财产确保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担保期间反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独立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担保财产。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换、转移、转让、抛弃、隐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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