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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次。
第二章续贷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续贷适用的对象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
(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贷款;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
(四)其他非周转性用途贷款;
(五)其他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的条件
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六)贷款担保有效;
(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
(九)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含)以上;
(十)资金回笼率在5%(含)以上,资金回笼率是指续贷客户在续贷前一年销售货款日均余额与续贷前贷款最高余额的比例;
(十一)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三)借款人本身或关联企业中涉及房地产等行业;
(四)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借款人;
(五)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及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六)借款人账户或抵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
(七)信用贷款,质押贷款,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四章续贷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续贷的申报及受理程序。
(一)续贷对象的申报。有续贷需求的客户提出续贷申请,并填写《续贷贷款需求申请书》(附件1)。
(二)续贷的受理。各支行(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须续贷的贷款到期前,填制《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附件2),向总行授信评审部申请临时授信。
总行授信评审部接到《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经审查符合续贷条件的,上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直接在信贷系统中给予临时
(特别)授信。临时(特别)授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且授信期限不得跨月末,终止日不得超过原贷款到期日。
第五章续贷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办理续贷业务除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审查部门除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有关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㈠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㈡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办理续贷的支行(部)按报总行审批贷款的一般程序,并将《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一并送授信评审部办理贷款审批。授信评审部应着重对贷款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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