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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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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筑[2006]54号                      浏览次数:1763
各设区市建设局: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评标细则》(闽建筑[2005]65号)试行一年来,对规范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起到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建筑智能化工程特点,体现了系统性能指标与工程造价相匹配的原则,体现了优质优价的要求,得到了行业的充分认可,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了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并结合建设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颁布实施,在总结试行一年来的经验、做法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评标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原《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和《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评标细则》(闽建筑[2005]6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单独进行招标投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车库管理系统工程、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禁止将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子系统进行肢解发包。
第四条 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招标投标的需要和施工合同价格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坚持系统功能指标与工程造价并重,且相适应的原则,体现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先进、功能配置合理、维保服务与技术培训措施得当、工程造价适当。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配套规定进行编制;招标投标的计价应符合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的费率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规费费率、税率应按规定计取

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书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发放;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性能指标,可提出质量、性能指标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其品质应当不低于招标文件所取定的主要材料、设备。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程应当以经批准的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
第九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其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应纳入总承包管理。由中标人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管理费的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并列入工程预算造价,投标人应将总承包管理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支付总承包管理费。
招标人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向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人提供的现场配合内容(如提供脚手架、机械设备、水、电以及临时设施等)和配合费支付标准及办法,配合费视工程实际按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同价的1—
3%计取。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后验收前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依据;经检测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建设方支付,不合格的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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