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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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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全文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 2003〕 3 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 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 我国
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 , 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 , 原在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
应新形势的要求 . 为此 , 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
部门意见的基础上 ,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 并在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 .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
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 , 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
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 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
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
1 .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 . 除患有传染性
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
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 , 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 , 对患有其他疾
病的考生 , 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 , 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
的专业进行了调整 . 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不能按专
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
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 , 提
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 , 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
3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 , 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
业不予录取 .
4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 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
的考生 , 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 对复查后不
能进行正常学习的 , 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
要求的指导性意见 .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
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 , 有
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 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
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 . 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
社会公布 .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 , 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
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
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 , 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 制定详细的实施
办法 , 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
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 , 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 .
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 省级招生委员会
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 , 加强协调与合作 .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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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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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