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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罪犯的心理矫正
------以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为视角
摘要:心理危险是指罪犯客观存在的潜在的继续实施危害社会、他人或本人行为的现实可能性。基于安全和矫正的需要,将心理危险性作为罪犯分类的标准或依据,是重要的分类技术之一。只有把握罪犯的心理危险性,才能维护监狱的安全,实施矫正措施。
关键词: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心理矫正
罪犯分类
“分类这一用语,在欧洲语言中,意味着首先按年龄、性别、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的不同将犯罪人分别集中关押在特殊的监狱内,然后再在各监狱内将犯人细分成各种小组。”〔1〕美国矫正协会对分类定义为:是一种给予罪犯不同的矫正活动分配,以提供最有效的、适应罪犯需要的矫正活动的方式。据此,我们可将罪犯分类定义为:监狱和其他矫正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目的,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分别集中关押在特定的监狱内,给予相应的处遇(国家和社会如何对待和处理罪犯)和矫正的活动。罪犯分类本身隐含着矫正的内在价值,它既是罪犯处遇的前提和基础,又有助于达到维护监狱监管安全和秩序的目的。实践证明,科学的罪犯分类,可以合理配置监狱矫正资源,节约行刑和矫正成本,提高行刑和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监狱监管的安全、秩序及稳定。
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
心理危险是指罪犯客观存在的潜在的继续实施危害社会、他人或本人行为的现实可能性。英国有句法律格言:无犯意则无犯人。人的任何故意实施的行为,都是在一定动机的支配下,去追求一定的目的的。所以,消除罪犯产生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罪犯的心理危险,是罪犯矫正的关键性问题。基于安全和矫正的需要,将心理危险性作为罪犯分类的标准或依据,是重要的分类技术之一。只有把握罪犯的心理危险性,才能维护监狱的安全,实施矫正措施。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包括初始分类和服刑过程中的再次分类两个方面。
(一)初始分类
初始分类主要是指对罪犯刚进入监狱时的分类。初始分类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分类,将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关押在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维护监狱的安全。
(二)服刑过程中的再次分类
罪犯的心理危险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必须随着罪犯心理危险性变换的情况,不断再次分类。罪犯心理危险性的再次分类,是在矫正过程中,依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矫正效果和偶发性的心理危险情况,对罪犯所进行的反复分类,以确保监狱的安全,发挥分类的矫正功能。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危险,最突出的表现是心理危机,它是由罪犯服刑生活中的服刑生活事件为主导的各种变量,对罪犯所产生的刺激,使罪犯处于个人资源和应付机制无法应对、无法解决或适应的困难、困境或困惑境遇。处在危机境遇的罪犯,往往在危机开始时心理崩溃,如果不能及时进行必要的和强有力的干预,他们就可能以自杀、行凶、脱逃、劫持人质等反应方式应对危机。
三、罪犯心理危险性分类技术
(一)罪犯心理危险性的等级
对罪犯进行心理危险性分类,首先要确定危险的等级。心理危险性等级评定也可以作为罪犯矫正难易程度评定的重要依据。目前,罪犯心理危险性等级主要有三级划分法、四级划分法和五级划分法。三级划分法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和低度危险;四级划分法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和最低危险。五级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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