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1016( 颁布时间) 19971016(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文号) 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三章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第五章气候资源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 保障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 发挥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 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气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 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 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积极支持配合国家气象事业,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建立气象事业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国家气象事业的经费由国家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 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气象有关的工作。第五条气象工作应坚持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 提高气象科学技术水平,搞好气象公益服务。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 应当无偿提供; 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第六条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由气象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七条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设置, 由国家和省气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其他单位、系统所属的气象台站的设置, 由各单位、各系统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按照气象行业规划布局。农村气象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第八条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由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气象台站匹配投资。属于为地方服务的气象业务和科技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九条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设施设备、标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严禁侵占、破坏气象通信设施和干扰气象通信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监督和保护气象专用频率、信道。邮电通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气象警报等气象信息。第十条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对气象探测产生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第十一条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特殊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用于局地监测的天气雷达探测站或其设施, 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年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 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等国家统一布局的气象站及其设施的, 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两年报省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经批准迁移气象台站或探测场地的, 由该气象台站或探测场地的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新址。在新址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原址动工建设。迁移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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