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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集体合同协议书精编
岩烟综[2003]4号
龙岩卷烟厂 龙岩卷烟厂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的通知
各车间、科室,多种经营各公司:
现将经龙岩卷烟厂第十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的《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集体合同 宣传 履行 通知
抄送:厂领导。
龙岩卷烟厂办公室 2003年1月22日印发
打字:刘志红 校对:苏文华 (共印90份)
龙岩卷烟厂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发展,由龙岩卷烟厂(以下称甲方)与龙岩卷烟厂工会(以下称乙方)共同平等协商,经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于2002年12月31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是双方协调劳动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企业研究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三条 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
第六条 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聘的职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七条 招聘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和企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具体签订什么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岩烟人劳[2002]13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根据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或解除。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富余职工的安置方法,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加强对富余职工的转岗培训。
第十三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也可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切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秉公办事。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和工人技术等级津贴等构成。
第十六条 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勾浮动,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工资制度。企业以龙岩市新罗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上浮10%作为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企业的奖金主要分为月奖、年终奖和年度效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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